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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

  2010年10月,国务院作出决定,在全国8个主要草原牧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中央财政每年将投入134亿元,主要用于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助和牧户生产性补助等。这是继退牧还草工程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之后,国家做出的又一保护草原生态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广大农牧民期盼已久的普惠工程,标志着草原保护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了贯彻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内蒙古草原基本状况

  (一) 天然草原现状 

  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总土地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最新普查草原面积11.38亿亩。33个牧业旗县和21个半农半牧业旗县拥有天然草原面积10.87亿亩,约占全区草原总面积的95.4%。自东向西依次分布着温性草甸草原、温性典型草原、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和温性荒漠类5大地带性植被;还隐域分布着山地草甸类、低平地草甸类和沼泽类3类非地带性植被。我区草原产草量,由东向西逐渐降低,规律明显,各类草场平均单产在191至23公斤/亩之间,载畜能力每个羊单位在7至106亩之间。

  由于全球气候变暖,降雨时空分布不均衡,人口较快增长,人为干扰,以及投入不足等原因,草原“三化”(沙化、退化、盐渍化)严重。据本世纪初草原普查显示,草原“三化”面积7.02亿亩,占总面积的62%。

  经过西部大开发近10年的草原生态建设,草原生态得到明显改善。近三年全区草原植被盖度平均为38%左右,与本世纪初相比提高了近8个百分点。据监测,近三年草原植被指数平均数与本世纪初期三年平均数相比,整体上变好的占33.18%,持平的占52?郾06%,变差的占14.76%。禁牧、休牧实施力度较大的中西部地区草原生态趋于好转,东部的草甸草原和典型草原退化依然严重。全区草原生态处于退化趋缓、局部好转的恢复起步阶段。

  (二) 草原保护和建设所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1.取得的成效。

  草原“双权一制”基本落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已落实草原所有权面积9.8亿亩,承包草原面积8.7亿亩,涉及农牧民156.6万人。有效调动了广大农牧民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

  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稳步推进。从2005年开始,自治区开展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目前划定基本草原面积8.4亿亩,为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草原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修订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草原监督管理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草原保护制度逐步完善。“十一五”期间,自治区加大了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力度,2010年全区禁牧面积达到30361.61万亩,休牧面积达到37661.38万亩,划区轮牧面积达到10046.4万亩,对33个牧业旗县实施了草地生产力和草畜平衡动态监测管理。

  草原建设成效显著。“十一五”期间,草原建设总体规模累计达到41371.9万亩,人工草地累计种植面积达5995.9万亩;改良草场累计面积达4547.2万亩。为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2.存在的问题。

  气候变化,草原生态脆弱。我区大部分草原位于西部干旱季风区,降水量变化从50毫米至450毫米,湿润度在0.05至0.5之间,基本处于荒漠化土地区域。自20世纪中叶以来,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旱灾频率增大,生物群落减缩,生物链受损,鼠虫害频繁发生。

  超载过牧,草原不堪重负。根据多年监测,我区牧区草原冷季实际超载牲畜为1100多万个羊单位。超载的主要因素是牧区人口增加。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干旱草原生态容量指标,每个羊单位拥有的草原面积由20世纪50年代的3.4公顷下降到0.6公顷。牲畜的增长与草地日益下降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加速了草原的退化。

  靠天养畜,收入增长缓慢。长期粗放经营、简单的资源配置造成饲草供给紧张,产业分工简单、生产规模较小等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尚未根本改变,依托传统畜牧业增收的空间越来越小。

  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草原牧区大多地处边远,地方政府和牧民难以有较多的资金投入草原建设。牧区水利、交通、通讯、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薄弱,公共服务滞后,难以适应牧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科研经费少,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研经费少,成果转化资金严重不足。牧区基础工作和长期跟踪研究,草原人口承载能力、灾害爆发规律和预测机制、草原退化恢复机理系统研究滞后,技术推广能力较弱。

  依法保护难,人为破坏严重。我区的法律规章虽然比较完善,但在执行过程中,各级草原监理队伍能力薄弱,执法经费短缺。乱采乱挖、违法征占用、开垦草原等违法活动不断出现,年平均发生草原违法案件2000起左右,查处结案率在90%左右。

  (三) 充分认识内蒙古草原的重要战略地位

  1.草原是影响内蒙古生态状况的主要因素。

  内蒙古东西横跨2400公里,草原主要分布在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和干旱三个气候区,大部分陆地被草原植被所覆盖,草原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固碳减排以及旅游等方面的多种生态功能。草原的独特地理位置,是其他任何生态系统不可代替的。

  2.草原是牧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内蒙古是蒙古族为主体多民族聚居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牧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出售畜产品,草原是牧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牧民的生产、生活、文化与草原息息相关。

  3.草原是重要的畜产品基地。

  内蒙古是全国五大牧区之首,许多畜产品依托草原成长为驰名品牌,蒙牛、伊利畅销国内市场,“小肥羊”、“科尔沁肉牛”、“鄂尔多斯羊绒制品”、“乌珠穆沁肉羊”等远销国内外。目前全区已经具备了年稳定饲养1亿头只牲畜、年生产230万吨肉、10万吨绒毛、900万吨牛奶的综合生产能力。牛羊肉等产品主要来自大草原,是纯天然绿色食品。

  4.草原具有强大的碳汇功能。

  草原与森林、海洋并成为地球的三大碳库。内蒙古草原碳汇总量约为1.3亿吨,其中草原植被0.7亿吨,草地土壤0.6亿吨。健康的草原生态系统可起到维持大气平衡与稳定,抑制温室效应的作用。

  5.保护好草原有利于民族团结与边疆的稳定。

  内蒙古草原北部大部分与蒙古国接壤,东部与俄罗斯毗邻。草原上居住着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多民族牧民,他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相互交融,和睦相处,推动了草原文明的不断向前发展与进步。草原的兴衰、生态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草原牧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总体思路及原则

  (一) 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并重,自然恢复和工程措施并举的指导方针,尽快扭转草原生态环境总体持续退化的趋势,强化草原生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按照“四保一完善”,即保生态、保收入、保稳定、保供给、完善相关制度的总体要求,以保护和改善天然草原生态环境,增加牧民收入,促进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发展现代草原畜牧业为目标,整合多渠道资金、技术以及资源优势,促进牧区经济社会稳定与繁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 具体目标

  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草原生态持续退化的局面得到显著改善,单位面积产草量明显增加。全区草原植被盖度达到42%,比2010年提高5个百分点,年均增加1个百分点;到“十二五”期末,优质牧草种植面积稳定在4500万亩以上,年生产干草总量148.5亿公斤。牧区通过实施百万肉牛、千万肉羊高产创建工程,肉牛个体产量提高20公斤、肉羊个体产量提高2公斤,增加牛羊肉产量17万吨左右;农区和半农半牧区通过种草养畜,发展规模化养殖,新增出栏肉牛52至65万头,肉羊440至550万只,增产牛羊肉19万吨左右,上述两项合计共增产牛羊肉36万吨左右。农牧民年平均收入增长12%。计划五年完成生态移民10万人。

  (三) 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

  按照草场退化沙化程度和草场生态承载能力,科学规划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设计不同的禁牧模式和草畜平衡模式,供农牧民自主选择。突出基本草原保护为重点,禁牧工作循序渐进,积极稳妥。

  ——坚持生态优先,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共赢的原则。

  以恢复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为切入点,改善牧区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格局,调整畜种和畜群结构,大力发展家庭牧场和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集约化、标准化的高效畜牧业,拓展农牧民增收渠道。

  ——坚持政府引导,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牧民为主体的原则。

  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广泛宣传、周密部署。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政策制定和资金投向上形成合力,尊重牧民意愿,充分调动牧民保护草原生态和可持续发展利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牧民明确既是草原保护的受益主体也是责任主体。

  ——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

  要充分考虑各地区草原生产力水平的差距,农牧民收入水平,按照实际载畜能力合理制定补助标准,确保从事草原畜牧业的农牧民在禁牧和减畜的情况下,年平均收入水平在原有基础上不降低,并逐年有所增长。

  (四) 基本要求

  1.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关系到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为稳步推进政策落实,我区采取“四到盟市”,即资金、任务、办法、责任到盟市。自治区要加强统筹监管,各盟市的实施方案须经自治区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

  2.根据2009至2010年自治区草原普查的基础数据,结合草原生态的现状、自然环境的好坏、草原的载畜能力及再生能力等客观因素,在2010年各盟市禁牧、草畜平衡工作进展基础上,科学确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

  3.为了保证补奖机制落实的公平合理,以全区平均载畜能力为标准亩,自治区按标准亩系数分配每个盟市补奖资金,盟市根据实际确定每个旗县(市、区)的补奖任务及资金。

  4.从2011年起,尚未到期的退牧还草工程区以及我区实施的阶段性禁牧区全部转入补奖机制区,并统一按照标准亩进行补助,但低于退牧还草补贴标准的要按照退牧还草补贴标准补齐。

  5.为了避免农牧户补奖额度过高或过低,自治区实行封顶和保底措施。封顶的标准是,按照本盟市上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进行控制,保底的标准另行制定。

  6.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减畜的重点为绵羊、肉牛、山羊。禁牧区的放牧牲畜全部减掉,其中,阶段性禁牧区争取有30%左右实现在当地转为舍饲圈养。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的牲畜全部减掉,其中,通过采取以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嘎查为单位,搞舍饲养畜基地,同时跟进舍饲禁牧的配套措施,力争使70%左右的牲畜实现在当地转为舍饲圈养。

  7.禁牧区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完成减畜。草畜平衡区原则上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完成减畜,对于个别减畜数量大的旗县,按照2∶2∶2∶2∶2的比例分5年完成减畜。上述指标均为最低标准,已经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减畜目标的维持现状不变,不得变相增畜。

  8.2011年,自治区将结合补奖机制开展移民试点,计划安排移民5000人。移民工作要坚持牧民自愿,并且地方政府有配套能力的原则,不搞硬性摊派,确保移得出、稳得住。

  9.实行牧民管护员制度,牧民管护员的工资由自治区和盟市共同承担。

  10.享受牧业综合生产资料补助的牧户,是指以从事草原畜牧业,拥有牧业户籍的牧民或牧工,以二轮草场承包时的户数为基准,同时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进行确定。已经享受国家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助的牧户不再享受牧业综合生产资料补助。

  11.已经依法流转的草原其禁牧和草畜平衡补助仍然归原承包人,流转的草原在禁牧区域坚决禁牧,在草畜平衡区域要严格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12.坚持“五到户”,即任务落实到户、补助发放到户、服务指导到户、监督管理到户、建档立卡到户。

  13.禁牧区严禁雇工养畜,严禁非牧人员占用草场从事畜牧业生产活动。

  14.加快牧区畜种改良步伐,提高个体生产性能,有效弥补减畜损失。扶持半农半牧区和农区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饲草料供给能力,不断提高畜牧业生产能力,稳定畜产品市场供给。

  (五) 实施范围

  以自治区2010年草原普查确定的天然草原为依据,凡具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联户经营权证,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农牧工均可享受禁牧、草畜平衡等补助。33个牧业旗市和其它地区牧业苏木乡镇、嘎查村优先全覆盖。

  三、分区与布局

  (一) 分区依据

  补奖机制实施范围的划定,依据降水量、草原类型等条件,分为中西部荒漠地区和中东部草原区2个区域。中西部荒漠地区为降水量200毫米以下区域,草原类型包括荒漠草原、草原化荒漠、荒漠三大类草地;中东部草原区为降水量200毫米以上的区域,草原类型包括草甸草原、典型草原两大类草地。

  1.禁牧区。

  中西部禁牧区,主要选择在草原承载力低下,且发生中度以上退化、沙化、盐渍化的草地。该区域自然植被稀疏,土壤瘠薄,需要采取长期禁牧措施恢复草原生态。

  中东部禁牧区,主要选择草原严重退化或中度、重度沙化、盐渍化的草地。这些区域虽然处于水、热条件较好的地区,但由于人口密度大、草原利用过度,需要一定时间的禁牧使草原休养生息。

  2.草畜平衡区。

  中西部地区,主要选择水分、土壤条件较好的绿洲和草原利用状况较好的未退化、沙化、盐渍化的草地。该区域处于自然条件严酷地区,但还有一些河流、湖泊、丘间洼地、沙漠边缘植被状况较好,可以通过草畜平衡、合理利用等措施恢复草原生态。

  中东部地区,选择草原生产力较高,未退化、沙化、盐渍化,或轻度退化,以及轻度沙化、盐渍化的草地。这些区域处于自然条件相对较好,草原生态恢复能力强,采用草畜平衡措施,推行休牧、划区轮牧等合理利用制度,逐步达到草原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二) 分区

  禁牧区主要分布在阿拉善盟、巴彦淖尔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以及乌兰察布市部分地区。插花分布于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主要重度退化沙化区。

  草畜平衡区主要分布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西部有小面积分布。

  (三) 区域特点

  1.禁牧区:西部或中部的部分地区,以长期禁牧或阶段禁牧为主,长期禁牧区确定为草原生态极为恶劣,已丧失生活生产条件的地区,此区域严禁农牧业生产开发活动,结合生态移民、扶贫移民、异地安置和就地就近安置等优惠政策,鼓励牧民搬迁转移。自治区将在此区域选择试点实施生态移民,生态移民本着“移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原则,稳步扎实推进。移民资金主要用于牧民住房安置、生产资料补助、技能培训等,使草原得以休养生息,牧民能安居乐业。

  按照自治区政府2010年1号文件精神,阶段性禁牧区是指草原生态严重退化,经过一定时间的禁牧,草原生态逐步恢复的地区,实行就地禁牧,结合补奖机制、养老保险、青壮年技能培训转移等达到增收目的。

  半农半牧区草场面积零散,多年的过度垦植,土地沙化退化严重,水位下降,实行严格的禁牧制度,发展节水灌溉饲草料基地,实行舍饲养殖,以增加农牧民收入。

  草原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涵养区,具有生物多样性、典型性特征,此区域内实行长期禁牧,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鼓励牧民发展观光旅游业,增加收入。

  2.草畜平衡区:中东部以合理利用为主,实行严格的草畜平衡制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现代化家庭牧场和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有机畜产品生产基地。

  中西部自然条件较好、未完全退化草地,如非地带性低平地草甸草场类等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四、补奖方案

  (一) 补奖标准

  1.国家补奖标准。

  (1) 禁牧补助:根据全国不同草原的载畜能力,测算标准为每亩6元。

  (2) 草畜平衡奖励:根据全国不同草原的载畜能力,测算标准为每亩1.5元。

  (3) 牧草良种每年每亩平均补贴10元。

  (4) 牧民生产资料补贴每年每户500元。

  2.内蒙古补奖标准。

  (1) 禁牧补助:按照标准亩每亩补助6元。

  (2) 草畜平衡奖励:按照标准亩每亩补助1.5元。

  (3) 优良多年生牧草每亩补贴70元,在3年内补给。

  具体补贴标准为新建当年30元/亩,第二年30元/亩,第三年10元/亩(达到亩产标准以上给予补贴);2010年以前保有面积补贴标准为10元/亩,(达到亩产标准以上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2年。优良一年生牧草补贴标准为15元/亩.年。新建饲用灌木补贴标准为10元/亩,补贴年限为1年。

  (4) 牧民生产资料补贴每年每户500元。

  3.内蒙古配套政策。

  (1) 牧民更新的种公羊予以补贴,标准为种公羊800元/只/年,肉牛良种基础母牛饲养每年每头补贴50元。

  (2) 对牧民购买的畜牧业用机械,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30%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资金累加补贴20%,使总体补贴比例达到50%。

  (3) 牧民管护员工资每人每年4000元,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承担,其中,自治区级承担50%,盟市和旗县(市、区)承担50%。

  (4) 移民试点补贴每人补贴8万元,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承担,其中,自治区级承担50%,盟市和旗县(市、区)承担50%。

  (二) 补奖面积

  2011年全区可新安排补奖机制面积为84958万亩,其中,禁牧27948万亩,草畜平衡57010万亩;尚未到期的退牧还草工程区转入补奖机制区9042万亩,其中,禁牧4452万亩,休牧4590万亩;我区实施的阶段性禁牧转入8000万亩。以上总计10.2亿亩。

  五、保障措施

  (一) 组织领导保障

  为了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成立草原生态补奖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奖补机制的日常工作。各盟市尽快成立补奖机制领导小组,一把手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局主要领导为成员单位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落实补奖机制的重大事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自治区的框架内,认真研究补奖机制的实施办法、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牧业局,一把手为办公室主任,负责落实领导小组重大决策,处理日常事宜。各苏木乡镇、嘎查村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组织保障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的工作格局,为全面落实补奖机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 法规政策保障

  补奖机制的落实,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了全面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自治区即将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补奖机制管理办法、牧草种子补贴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等,各盟市、旗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并加大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和清理非牧占用草场工作力度,使补奖机制落实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 资金保障

  补奖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农牧民的生产与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千家万户。要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以实施补奖机制为龙头,整合涉及“三牧”工作的各类资金和项目,如京津风沙源治理、退牧还草、生态移民、农业综合开发、游牧民定居、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扶贫、教育以及新农合等,形成保生态、惠民生、促和谐的统筹协调机制。自治区和各盟市现有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预算内资金要继续留用,并逐年增加投入,为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补奖机制的顺利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机制的落实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自治区和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落实补奖机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补奖机制的顺利实施。

  (四) 技术人力保障

  补奖机制涉及草原面积大,实施范围广,技术难点多,要组织专家团队和强有力技术支撑小组,对补奖机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并全程跟踪调研,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自治区成立监理组、监测组、人工种草技术支撑组和项目服务组四个工作组。草原监理组由草原监理局牵头,会同各级草原监理部门,负责对实行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草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牧民监管员队伍,并负责起草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草原监测组由草原勘察设计院和草原监理所共同牵头,会同各级草原监理和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对草畜平衡及植被恢复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为开展补奖机制提供科学依据,并负责起草监测技术标准。人工种草技术支撑组由草原工作站牵头,会同各级草原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对人工种植优良牧草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并负责起草技术手册。项目服务组由草原勘察设计院抽调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整个工程的项目库建设以及相关管理软件的编制。

  (五) 动态监测与评估保障

  为了及时掌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的成效,在实施补奖机制区域,将应用遥感卫星技术,结合地面抽样调查数据,建立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对区域内的草原变化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与评估。共设置地面监测点988个,同时抽取牧户调查样点988个,重点固定监测样点150个,主要草原类型的调查路线样地838个。监测指标包括植被生长状况、生态状况、家畜状况等30个指标,评价指标包括植物种数量、盖度、产量、超载率等13个指标。

  禁牧区每年进行1次植被恢复状况监测与评价;草畜平衡区以每个嘎查村典型牧户为单元,每年进行1次草原恢复程度与超载状况监测评价。植被恢复水平分为未恢复、初步恢复、较好恢复、恢复四级进行评价;家畜超载按达到草畜平衡、轻度超载、重度超载三级进行评价。

  (六) 奖惩机制保障

  补奖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行奖励制度。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和地方政府保护草原生态的积极性。我区也要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奖励的相关标准,制定补奖机制奖惩办法,对奖补工作成绩突出的盟市和旗县(市、区)给予奖励。同时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实行全程跟踪督察。对于在禁牧区放牧、草畜平衡区超载,对农牧民奖补资金落实不到位的旗县(市、区),要层层追究领导责任,自治区将落实补奖机制作为对盟市、旗县(市、区)政绩考核的关键性指标。

  (七) 草原监督管理保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保证禁牧、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确保禁牧区禁得住、草畜平衡区实现平衡。监督管理的重点应当包括,草原所有权单位和使用权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和草畜平衡责任书;禁牧和草畜平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查处规定。

  为了把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落到实处,促进农牧民增收,加强基层草原管护力度,每个嘎查村根据实际情况,聘用1至2名草原管护员,为固定公益性岗位。嘎查村级草原管护员由旗县(市、区)草原监理机构根据草原面积、管护任务确定人员数量,统一组织考试录用,采取一年一聘,统一管理。

  (八) 牧区经营管理体系保障

  加强牧区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是做好草原奖补机制落实的基础,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牧区牧民生产生活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建立经营管理信息库,全程跟踪补奖机制落实后,牧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牧民的收入变化情况,尤其是转移牧民生产生活和就业安置情况,对补奖机制实施中的经验教训及时总结整改,提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意见。

  (九) 纪检监察保障

  为了防止在实施补奖机制过程中出现滞留、套取、冒领和贪占资金问题,自治区将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补奖机制要实行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完善监督工作链条,切实防止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占用草场冒领补助资金以及草场占有不公等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要提出纪律要求,对于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并加大对违纪人员的查处力度,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确保补奖资金能够落到实处,确保农牧民的权益得到保障。